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尚有後續擴充之可能,該擴充部分之服務費用依建造百分比法核算,原則為新臺幣172萬元整(含稅)。後續擴充所列金額為概估數,實際金額須俟依相關文化資產審議辦法審查通過,並於細部設計經本館核定後,另行核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47號7樓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47號7樓
履約期限
監造服務工作自本館書面通知指定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之全部採購驗收合格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
(一) 依法登記合格開業之工程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國內依法設立登記立案之公司行號。
(二)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具開業建築師資格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者;或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0條規定,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 符合前述所定資格之廠商應檢附如下證明文件:
1. 開業證書。
2. 當年度建築師或相關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3. 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或第20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填列「執行主持人資格說明表」並提供證明文件:結算驗收證明書、古蹟工作報告書或監造報表影本;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影本)。
4. 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
1.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其他投標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勾填各聲明事項欄位,並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格式如附。
2. 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如附。
3. 標單。
4. 服務建議書。
5. 電子領標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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