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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拍攝第五期口述影音紀錄之權利,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且提出第五期口述影音紀錄拍攝之規劃(含拍攝名單、拍攝計畫等)經機關審查通過者,於決標次日起2年內,保留以新臺幣495萬元為上限之後續擴充權利,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如後續擴充之履約標的內容、項目、數量、規格與原契約履約標的內容、項目、數量、規格均一致,則依原契約項目及單價續約,不再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1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1號5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國內依法設立登記立案之公司行號、學校、法人或團體。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符合前述所定資格之廠商應檢附如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立案之證明(影本)。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3. 廠商信用之證明。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僅須就本次招標金額新臺幣495萬元整進行經費編列。
2、短片剪輯預擬「攝影家口述影音紀錄成果」素材,下載網址如下所示,如有問題,請洽本館張小姐提供,電話:(02)2382-2699轉分機695。
(1)謝春德1-生平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Qie6aZ_z3dQWhzdKgUZHkmiKj57m1BuQ/view?usp=sharing
(2)謝春德2-作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FYLx2YjgpbMUCjFejyyLI2juWY8S55IL/view?usp=sharing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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