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大同路254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具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或行號,並登記為「人力派遣業」(營業登記代碼為IZ1201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
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或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
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將啟動政府採
購法第51條澄清程序並依事實認定。)(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
之資料代之,建請加蓋廠商登記印鑑及負責人印章)。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及信用證明: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
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證明。若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
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
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
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甲.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乙.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丙.資料查詢日期。
丁.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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