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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4,097,795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450萬元整,若為優良廠商、優良營造業,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225萬元;若為全球化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135萬元。
廠商資格摘要
本工程屬文化資產修復工程,投標廠商應為合法設立之甲級綜合營造業廠商,並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並經審核通過後始准予參加價格標。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a.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變更登記、獎懲紀錄、主任機關查驗表。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三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c.工程團隊人員資料:裝訂後加蓋騎縫章。
2.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廠商信用證明。
5.押標金繳納憑據。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承包商資格與業績證明。
8.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
9.工地負責人(符合《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資格之人員)。
10.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泥作)(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資格之人員)。
11.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
(詳投標須知第64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新增優良營造業、全球化廠商押摽金、履約保證金、保固金減收額度。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