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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項目:歷史美學園區各期工程委託監造,
預估增購金額:行政區(含中庭)新建工程委託監造費新臺幣175萬9,815元、歷史建築新竹公會堂(含廣場)修復工程委託監造費新臺幣165萬4,209元。惟未來實際增購金額依工程決標金額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1等相關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明文件。
(二)本案屬歷史建築(含環境空間)修復工程委託技術服務之採購,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第2項、23條、24條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等規定,計畫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者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三)以上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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