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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501@nhcla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行政室(300新竹市東區武昌街110號)
開標地點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第一會議室(300新竹市東區武昌街11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行政室(300新竹市東區武昌街11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屬藝文採購,依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4條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以採用文化部訂定之藝文採購契約範本為原則。爰本案契約係採用文化部訂定之藝文採購契約範本(109.6.30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或團體,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各項情形者
(二)應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團體需附立案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部分,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營所稅部分,為最近一期營所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年度結算申報書收執聯。
(3)所得稅部分,為最近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4)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5)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依文化部110年8月5日修正「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9條前段,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政府採購法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規定,並給予參與藝文採購廠商充足之備標時間,爰延長等標期,至110年9月7日截標,110年9月8日上午10時開標。
2.更正招標文件: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投標須知、外標封之開標截標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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