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38 已決標公告

國立歷史博物館修復及再利用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含因應計畫)案

國立歷史博物館 決標日:106/05/0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曾泊銘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3,287,690
原始預算
$ 23,977,000
底價金額
$ 23,287,69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
機關代碼 A.25.6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鄧佳鈴
聯絡電話 (02)23610270#502
機關代碼 A.25.6
單位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9號
聯絡人 鄧佳鈴
聯絡電話 (02)23610270#502
傳真號碼 (02)23706031
電子郵件信箱 clteng@nmh.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金額:7,564,000元,擴充期限:108年12月31日。 本館管有重慶南路二段8巷12、14號、10弄1、3、2、4、6、8、10、12號等五棟原臺灣銀行宿舍(請詳附錄1及招標文件「臺銀宿舍現況平面圖」),本館預計修復再利用為博物館教育推廣空間,單棟樓地板面積約62.8坪,基地面積約1,000坪,工程預算金額83,275,000元,規劃設計及監造費用依據「建造百分比法第五類」為基準計算,得標後按比例議價,另因應計畫以1,000,000元定額決標。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6/04/28
原公告日 106/04/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5/15 17:00
開標時間 106/05/16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9號B1閱覽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需求說明與評選須知、柒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建築師事務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二、本案主持人,應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應出具該成員合作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若為公司負責人則免附同意書)。另本案執行團隊中應設置一名符合下列資格之工作人員(職位不限於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經理或顧問),並應出具該成員合作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書(若為公司負責人則免附同意書),得標後應確實依所訂執掌執行工作,本館得要求出具該員實際工作證明,若更換該員或執掌則應提前七日書面通知本館: (一)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並提出實際執行證明文件,含契約書或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或採購機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於本辦法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規劃設計、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本辦法第10條規定之限制。 (三)上開所述實際執行完成規劃設計監造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物,投標廠商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文資身分之佐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歷史博物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5/15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
機關代碼 A.25.6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鄧佳鈴
聯絡電話
(02)23610270#502
機關代碼
A.25.6
單位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9號
聯絡人
鄧佳鈴
聯絡電話
(02)23610270#502
傳真號碼
(02)23706031
電子郵件信箱
clteng@nmh.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金額:7,564,000元,擴充期限:108年12月31日。 本館管有重慶南路二段8巷12、14號、10弄1、3、2、4、6、8、10、12號等五棟原臺灣銀行宿舍(請詳附錄1及招標文件「臺銀宿舍現況平面圖」),本館預計修復再利用為博物館教育推廣空間,單棟樓地板面積約62.8坪,基地面積約1,000坪,工程預算金額83,275,000元,規劃設計及監造費用依據「建造百分比法第五類」為基準計算,得標後按比例議價,另因應計畫以1,000,000元定額決標。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6/04/28
原公告日
106/04/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5/15 17:00
開標時間
106/05/16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9號B1閱覽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需求說明與評選須知、柒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建築師事務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二、本案主持人,應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應出具該成員合作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若為公司負責人則免附同意書)。另本案執行團隊中應設置一名符合下列資格之工作人員(職位不限於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經理或顧問),並應出具該成員合作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書(若為公司負責人則免附同意書),得標後應確實依所訂執掌執行工作,本館得要求出具該員實際工作證明,若更換該員或執掌則應提前七日書面通知本館: (一)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並提出實際執行證明文件,含契約書或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或採購機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於本辦法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規劃設計、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本辦法第10條規定之限制。 (三)上開所述實際執行完成規劃設計監造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物,投標廠商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文資身分之佐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歷史博物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5/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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