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金額:7,564,000元,擴充期限:108年12月31日。
本館管有重慶南路二段8巷12、14號、10弄1、3、2、4、6、8、10、12號等五棟原臺灣銀行宿舍(請詳附錄1及招標文件「臺銀宿舍現況平面圖」),本館預計修復再利用為博物館教育推廣空間,單棟樓地板面積約62.8坪,基地面積約1,000坪,工程預算金額83,275,000元,規劃設計及監造費用依據「建造百分比法第五類」為基準計算,得標後按比例議價,另因應計畫以1,000,000元定額決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9號B1閱覽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建築師事務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二、本案主持人,應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應出具該成員合作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若為公司負責人則免附同意書)。另本案執行團隊中應設置一名符合下列資格之工作人員(職位不限於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經理或顧問),並應出具該成員合作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書(若為公司負責人則免附同意書),得標後應確實依所訂執掌執行工作,本館得要求出具該員實際工作證明,若更換該員或執掌則應提前七日書面通知本館:
(一)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並提出實際執行證明文件,含契約書或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或採購機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於本辦法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規劃設計、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本辦法第10條規定之限制。
(三)上開所述實際執行完成規劃設計監造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物,投標廠商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文資身分之佐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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