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
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紀錄證明。
█5.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承做之文件)。
█6企劃書10分(含價格分析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合約期間: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計9月。2.(星期一至星期五可至本館現場會勘)。3.本館為全年開放(僅除夕休館),需全日駐館清潔人員4人(早上07:30至17:00)2人,(早上08:30至18:00)2人,因本館全日開放中午12:00至13:30應有2人留守以維清潔運作;短時清潔人員1人(早上07:30至09:30)。其餘清潔人員輪休時均應有代班人員代班(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之費用已包含),以維本館正常運作,乙方應指派具有清潔、消毒、打蠟實務工作人員至少5.5人。(星期一休館期間可酌減一人),男女不拘,年齡限五十五歲以下,且以智力正常適任人員為原則。其中一人為副領班,每日填寫工作日誌及負責監督管理,並經常巡視業務範圍內各項清潔工作之執行情形,登記缺失及督促考查派工人員之工作及服務態度,同時負責連繫工作,並配合甲方有關人員之指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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