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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倘得標廠商履約成效良好,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止,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94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處1樓會議室(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綜合規劃組總收發(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115年12月5日前提送成果報告書審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115.1.23文化部部內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須含J101020病媒防治業,且非拒絕往來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標單.標價清單
(六)授權書.切結書
(七)服務建議書
(八)電子領標憑據
餘詳投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3月 2日前。
三.本採購案請至政府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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