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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431100#1068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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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009@ms.cksm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增購項目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之勞務採購內容,擴充金額為313萬6,000元內(即總服務費用為1,814萬780元內,以建造費用2.0億元為上限之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費用估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處1樓會議室(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綜合規劃組總收發(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114.01.15文化部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1適用於工程或許可行業之廠商:建築師事務所之證明文件包含:a.開業證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本採購案之建築物-中正紀念堂主堂體屬國定古蹟,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及第10條,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適用於工程或許可行業之廠商:建築師事務所之證明文件包含:a.開業證
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
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及擔任主持人
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相關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標單及採購需求表
(六)切結書1及切結書2
(七)服務建議書
(八)電子領標憑據
餘詳投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11月11日前。
三、本採購案請至政府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四、如為了解現況及環境狀況,請聯絡承辦單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電話
02-2343-1100#1068,原則統一安排於114年11月10日或11日辦理現
勘,會勘時間請聯絡承辦人,展廳租借期間原則無法會勘。
五、履約期限
(一)自簽約日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交服務實施計畫書經甲方(本處以下同)審
查。
(二)自決標日次日起75日曆天內,提交規劃報告書經甲方、文化部審查。
(三)規劃報告書經甲方及文化部完成審查[甲方得視實際情形及需要,請乙方
(廠商以下同)將規劃報告審查意見納入基本設計階段工作範圍內補充及修
正,並視同規劃報告書已完成審查]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交基本設計報告
書、基本設計圖說等相關文件。
(四)基本設計審查完成45日曆天內提交細部設計預算書圖及工程採購契約等相
關文件。
(五)配合工程期限進行監造工作。
(六)上述審查如需修正者,以20日曆天為限,除依甲方同意延長者不限。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