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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處1樓會議室(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誠信履約,本案收取履約保證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總收發(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資格: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技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冷凍空調科。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冷凍空調科工程技術事項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1或切結書2
6.電子領標憑證
7.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8.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現況調查及規劃工作,並提送規劃報告書。
二、於規劃報告書核定之次日起45個日曆天內提交細部設計圖、施工規範、工程預算書(圖)等相關招標文件。
三、於開工日前30個日曆天提報監造計畫書予本處核備。
四、於工程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提送監造成果報告書。
五、上述廠商提報之所有文件,如需修正者以15日為限,修正以不得超過3次為限,逾限完成者以逾期計,除經本處同意延長者不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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