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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且非拒絕往來廠商。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有關預付款部分請詳閱契約第5條。
2.投標廠商對PCCES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應任選一種電子檔空白標單並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檔所附標單、空白標單(包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及資源統計表),填列價格後密封於價格封內。
3.投標廠商「投標標封」內未附電子檔或列印文件者,視為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審標時,投標廠商所送之「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視為無效標。
4.「標單」除供作與電子檔對照使用外,廠商投標後其金額若有不一,則報價以此「標單」之「中文大寫」報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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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告更正契約及權責分工表(詳招標文件)
1.契約第8條增列:廠商應於開工後30日內提送琉璃瓦材料供給無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2.權責分工表之工程開(施)工階段前增列規定其審核單位及相關罰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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