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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國立國父紀念館臨時辦公室開標室(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立國父紀念館臨時辦公室綜合發展組(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 660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國立國父紀念館 (指定之場所)/完成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限於字數規定,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下列特定資格條件擇一檢附證明文件。
(一)15年內曾承攬完成國內外單一標案1000席以上劇場演出專業設備之建置實績。
(二)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投標廠商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採購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1/5(該單次承攬實績需演出吊具系統、音響系統、燈光系統之專業演出設備安裝及系統整合),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累積承攬實績應至少1次演出吊具系統、音響系統、燈光系統之專業演出設備安裝及系統整合)。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投標廠商提出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或共同投標之採購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