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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本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有園藝、景觀等相關行業。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團體之證明:園藝業或景觀業會員證。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信用證明
2.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類似之勞務契約承做文件。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執照、合格證書等文件。
(1)檢附園藝技師證書或園藝(造園景觀)技術士證。
(2)檢附樹木修剪合格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決標原則:總價最低標決標。
2.本案請詳需求說明書內容,廠商須配合本館「國立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工程」之施工進度調整工作事項及施作數量,依實際履約數量核實付款。
3.本契約預算如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機關得變更、中止或解除契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本案投標前請先洽需求單位詢問規格內容及型式,以免差異過大而招致損失。需求單位聯絡人:推廣服務組林小姐02- 2758-8008轉612,招標及領投標洽轉567綜發組劉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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