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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 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營業項目應具承辦清潔服務經驗或履約能力之廠商【營業項目代碼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法人、機構或學校、團體,依法登記項目與本案相關者,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且非為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拒絕往來廠商,或「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之廠商」。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決標方式為最有利標(詳評選須知),以總價決標(公開評選)。
▓廠商工作人員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 保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及每小時開口工時,採固定金額支付,已列入報價範圍詳如標價清單。
2.本案得標廠商需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分包5%以上予內政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並於得標7日內將分包合約及該機構或團體之證明文件一併報備與機關核備。如廠商無法自行覓得適當機構團體分包,需於得標日起7日內洽機關協助登入內政部優先採購管理系統公告之,如仍無法覓得適當機構團體分包商時,方符合規定,始辦理簽約。
5.本契約預算如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機關得變更、中止或解除契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本案投標前請先洽需求單位詢問履約事宜(詳本館清潔作業規範),並至現場實地勘查,俾以明瞭本採購案一切有關事項,以免差異過大而招致損失。需求單位聯絡人:綜合發展組賴小姐02- 2758-8008轉561,招標及領投標洽轉567綜發組劉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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