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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606@ncfta.gov.tw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8宜蘭縣五結鄉五濱路二段201號(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總收發)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起3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1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國內依法核准立案或登記之建築廠商、機電廠商及劇場專業設備廠商共同投標,且無不良紀錄者。
2.建築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國內甲等綜合營造業,其餘詳招標文件。
3.依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2條、第7條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本工程採購案之工地負責人,應具備資格詳投標須知第66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本案需求及履約管理單位,請逕洽本中心廖技正電話:07-582-8753轉56。
二.本案開標時若涉及(優先)比減價,未到場參加開標之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先)比減價,由次一符合者依序遞補取得權利。
三.105年12月23日僅更正"招標資料內是否訂有底價"修正為不訂底價及招標文件延長等標期,其餘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號、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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