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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105及106年間新台幣900萬元整有關窗簾等遮光隔熱設施之後續擴充。惟若廠商履約情形不佳,本中心得不採行後續擴充條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需求及履約管理單位承辦人員: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劇發組 邱祥超先生,聯絡電話︰02-28346506,電子郵件:chaoshiang1013@gmail.com。
2.投標商未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公告之開標場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或第58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派員到場,致
未能依主持人要求廠商依本項前述法條進行(書面)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視同放棄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等。
105年9月8號上午11:30分更正標價清單,廠商須以更正版1050908標價清單履約,否則為無效標,其餘文件僅更正截、開標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號、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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