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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館行政中心一樓第三會議室(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館綜合規劃組總收文收(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 240 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如附加說明欄位之內容。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一般資格:
1. 廠商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
(1) 一般廠商: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為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類似訂有專法之廠商,應提出可合法執業之證明文件。
(2) 其他廠商(如法人、非法人團體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設立證明文件
(3) 機關(構)、大專校院免附設立證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1)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其非屬營利者,得檢附「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或其他年度結算證明資料或免納稅證明。
(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納自然人綜合所得稅證明者,請檢附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5) 大專校院、機關(構)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二)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依格式填寫,加註日期並本文件須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三) 價格文件正本:請依據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標價清單」格式填寫相關內容,該2文件均須並須蓋廠商及代表人印章方為有效(本文件廠商標價如逾預算金額者,視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四) 其他文件:投標廠商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二、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三、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