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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rm019@nhrm.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館行政中心一樓第三會議室(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館綜合規劃組總收文收(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至114年12月25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附加說明欄位之內容。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學術 研究機構等。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
(2)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3)其他業類: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之核准函、登記表或抄本、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其非屬營利者,得檢附「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或其他年度結算證明資料或免納稅證明。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公立學校或機關(構)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惟應備參與投標證明之公函(公立學校或機關(構))或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5)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納自然人綜合所得稅證明者,請檢附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依格式填寫,加註日期並本文件須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4、價格文件:請依據所附「投標書」格式填寫相關內容,並須蓋廠商及代表人印章方為有效(本文件廠商標價如逾預算金額者,視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5.其他:投標廠商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二、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三、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四、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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