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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rm220@nhrm.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館人權學習中心二樓小會議室(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館綜合規劃組總收文收(23150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0日曆天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之文件: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符合前述所定資格之廠商應檢附如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1.土木包工業
(1).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獎懲紀錄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者,為不合格標。)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1).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三)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價格文件:請依據所附投標書及標價清單格式填寫。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附格式填寫,加註日期並加蓋大小章)。
(六)押標金22萬元整繳納憑據。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工地負責人應具備資格之證明文件:
1.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廠商擬聘用工地負責人切結書(可參考投標須知切結書4,須工地負責人親自簽名)。
三、本採購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五、本次更正招標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檔案,僅因部分廠商反應招標文件-投標標價清單下載後無法開啟內容,爰重新上傳投標標價清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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