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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rm220@nhrm.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館人權學習中心二樓小會議室(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館綜合規劃組總收文收(23150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10日曆天完成細部設計及因應計畫(不含審查時間)、監造部份履約期限至 工程結算完成日止(詳細履約期限詳需求說明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附加說明欄位。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符合上述業別之一者,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
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b.技師公會會員證。
(3)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其他: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格式填寫,加註日期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三)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納自然人綜合所得稅證明者,請檢附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三、本採購:訂底價,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於進行議價前定之。規劃設計監造費部分,採「建築物工程技術 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計算,訂定折扣率作為底價;另評估方案溝通服務費、因應計畫及工作報告書服務費用等3項各180,000元整,採固定費用給付,不議價方式辦理。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五、如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企劃書者,擬依前開辦法第3條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且本案決標原則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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