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87878850#330、215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 行政室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 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 行政室
履約期限
機關指定日起3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54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
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本案開放共同投標,亦可單獨投標)
一、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公司或行號,並檢具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倘為共同投標廠商請分別檢具 。
二、綜合營造業:甲等
【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軌道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1億4,327萬7,181萬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3億5,819萬2,952元整),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倘為共同投標廠商,只需一家廠商符合資格;不同廠商經驗或實績不可加總)。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具國定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應具備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應累積3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含相關佐證文件(可明確計算起迄日之文件)。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三、上述執行人員非屬投標廠商員工者,應事先徵詢其同意並應檢附同意書,未檢附同意書者,視為不合格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其他】
1.本案提供電子領標:請於截止收件前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2.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3.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4.如為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檢附資格證明文件供本部審查,請詳閱投標須知第65、66點之規定。
5.其他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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