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87878850#330、212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46,279,104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總執行金額上限為新臺幣9,700萬元,以排水系統改善工程為原則,擴充期間至竣工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 行政室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 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 行政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0日內開工,於開工日 起45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本國廠商】(詳參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一、廠商資格: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之甲等綜合營造業或甲級電器承裝業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倘為共同投標廠商請分別檢具)、廠商信用證明(倘為共同投標廠商請分別檢具)
三、特定資格:(詳參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並檢附結算驗收證明影本。
2.具有相當人力者:依本案工程性質,執行人員應包含工地主任、機電負責人、古蹟工地負責人,可由一位、二位兼具或三位分別符合資格。
【外國廠商】(詳參投標須知第六十八條)
1.應附當地國依法設立登記
2.檢附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設置辦事處之登記文件(須提中文本)
3.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在當地國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開放投標廠商場勘】
一、機關於公告上網等標期,開放投標廠商於臺北機廠現場勘查。(例假日無開放場勘)。
二、請投標廠商事先電話聯繫場勘日期,集合地點於臺北機廠側門入口處(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集合(不限人數)。(王小姐 02-87878850#21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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