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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機關得保留1次後續擴充權利,以新臺幣466萬元整為上限,由機關組成之保全品質評鑑小組,於當年度履約期間對廠商進行項目評分。
(二)機關於106年度履約期間(10月)召開廠商服務績效審議會議,106年度平均得分達80分以上時,機關得視107年度預算(且於新臺幣466萬元整範圍內)於106年12月31日前與廠商經議價會議,辦理107年度續約一年之後續擴充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履約期限
106年01月01日至106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ㄧ)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之情形如次):■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901011保全業
(2) 其他證明文件:公會會員證,保全業責任保險單(至截止投標日止,保單有效期限為半年以上)、投標廠商聲明書
2. 廠商納稅證明: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 廠商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5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請求釋疑;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
2.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上開收據、憑據以下統稱領標憑據)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無須換購但須持領標憑據向機關領取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之文件。
3.本案部份經費為106年度預算,若廠商106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號、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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