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擴充一次,並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機關得視實際需求及預算核定,決定是否辦理後續擴充,並請廠商提出擴充案之工作計畫書,俟機關審查通過後辦理後續擴充。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即原契約原有之項目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續約,免召開議價會議;如契約條件變更,得改以議價方式辦理續約;如得標廠商拒絕,機關得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本館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國立臺灣文學館一樓服務台或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6年3月10日止或契約總價用罄止、接獲機關通知或契約總價用罄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其他應檢附文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代表廠商名稱、日期、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二)投標廠商為公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免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文件及廠商信用之證明;惟公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須檢具由該學校或該機構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對外公函,以取代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文件及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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