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擴充一次,並以新臺幣50萬元為上限。APP上架時,如有App Store或Google Play商店針對應用程式提交的最低版本要求高於本案APP現用版本之情形,以致需更動系統程式甚至重寫局部程式。屆時機關將請廠商配合更動或改寫系統程式,並請廠商檢附更動規劃及報價資料後,辦理後續擴充事宜。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1樓服務台或B1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30日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除上述資格文件外,廠商並應檢具: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投標廠商為公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得免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文件及廠商信用之證明;惟須檢具由該學校或該機構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對外公函代之。
二、本案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廠商需完全符合投標須知規定各款之資格,如有任何一款不符合,則資格審查不通過,不得繼續參加企劃書之評審。評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專業及執行能力(50%)
1.計畫內容規劃之適切性(20%)。
2.工作團隊規模及履約能力(20%)。
3.執行管理及時程進度之掌控(10%)。
(二)類似案件之經驗與實績(10%)。
(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15%)。
(四)創意提案(10%)
(五)資安作為(10%)
1. 履約程序及環境之資安管理規劃及執行方式
2. 履約相關之資安事件通報、應變、處理之規劃機制
3. 資安作為自評情形
(六)簡報及詢答(5%)。
三、招標文件皆為開放文件格式(ODF),請廠商逕至數位發展部網站下載及安裝最新版本「ODF文件應用工具」。
﹝其他﹞
1.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2.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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