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增購項目係辦理建物許可使用之取得相關事宜(含各項專業簽證及取得許可使用函),預估擴充金額30萬元、保留期間3年為限。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1,6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服務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收發室或服務台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
(二)應檢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建築師證書影本。
(2)開業證書影本(有效期限不得逾期)。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廠商信用之證明。(戶名不可空白)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倘因公會換證作業中,廠商不及提出當年度會員證者,得以公會出具之換證證明或前1年度會員證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通信領標者請自付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大型信封(A4以上),書明領取案號、案名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逕寄本館行政室受理,並請自行估計往返郵遞時間,如有誤投、延誤投標情事,本館概不負責。
2.本案準用最有利標,廠商需完全符合投標須知規定各款之資格,如有任何一款不符合,則資格審查不通過,不得繼續參加服務建議書之評選。評選項目及標準:(1)整體內容規劃(30%);(2)執行時程分析(25%);(3)專業能力及實績經驗(20%);(4)成本預估,價格組成之完整性及合理性(20%);(5)簡報答詢(5%)。
﹝其他﹞
1.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2.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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