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服務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收發室或服務台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檢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戶名不可空白)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同意書。
7.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特定資格
1.具有「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之傳統匠師之人員資格。
2.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1)實務工程經驗:累積三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廠商聘任之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附加說明
1.通信領標者請自付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大型信封(A4以上),書明領取案號、案名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逕寄本館行政室受理,並請自行估計往返郵遞時間,如有誤投、延誤投標情事,本館概不負責。
2.本案評分及格最低標,廠商需完全符合投標須知規定各款之資格,如有任何一款不符合,則資格審查不通過,不得繼續參加服務建議書之審查。審查項目及標準:(1)整體內容規劃(35%);(2)專業能力及實績經驗(30%);(3)職業安全衛生及緊急應變計畫(25%);(4)簡報答詢(10%)。
﹝其他﹞
1.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封、規格封或價格封等,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2.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3.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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