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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期間為1年(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擴充金額以新台幣490萬元為上限。契約期滿前,廠商經本館評鑑績優(80分以上)時,於契約屆滿前依原契約決標價之金額,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服務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1號收發室或服務台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公司、行號,且需為電器承裝業(甲級承裝業)及冷凍空調業(丙等)。
(二)應檢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之證明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須出具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通信領標者請自付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大型信封(A4以上),書明領取案號、案名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逕寄本館行政室受理,並請自行估計往返郵遞時間,如有誤投、延誤投標情事,本館概不負責。
2.本案準用最有利標,廠商需完全符合投標須知規定各款之資格,如有任何一款不符合,則資格審查不通過,不得繼續參加服務建議書之評選。評選項目及標準:(1)類似經驗、實績與工作團隊(10%);(2)駐館人員配置、履約構想及可行性(30%);(3)機電設備維護保養計畫及可行性(20%);(4)專案協力廠商配合執行事項及執行能力(15%);(5)員工福利措施(5%);(6)經費概算之完整性及合理性(20%)。
﹝其他﹞
1.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2.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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