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o1100104@nmt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政典藏大樓1樓服務台(709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於上班時間內至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政典藏大樓1樓服務台免費領取
開標地點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政典藏大樓3樓開標室(709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行政典藏大樓秘書室(709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50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起7⽇內開⼯(本案為開⼝契約,詳契約書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相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行號等(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填列其屬性):廠商須具有「E101011 綜合營造業」、「E102011 土木包工業」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
(1-1)列有上開營業項目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3)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1-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有效期之公會會員證(影本)。
(二)其他投標文件
(1)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正本):切結書1。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無代理授權者免附,可於開標現場提出)。
(4)比(議)價單(正本)。
(5)標單(正本,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6)其他:押標金繳納證明。
(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廠商信用之證明
(1)廠商信⽤之證明(影本):應符合投標須知第67點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視同放棄上開各項權利。
(2)投標廠商應檢具比(議)價單,其填列之「投標總標價」視為廠商標價,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金額或未提出標價或未檢具比(議)價單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視為不合格標。投標文件有關服務建議書、企劃書、投標標價清單等之標價,請依投標總標價詳列標價明細或清單。
(3)本採購如採購品項屬綠色採購範疇者,請依契約第2條第6款規定辦理。
(4)本案屬開口契約,單價決標(多項,未採分項決標,以各項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價金上限總額新臺幣120萬元整,契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至112年11月30 日或達契約金額上限總額即將用罊經雙方書面同意之日期,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