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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1,700,000元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5895 -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五期)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開標室(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0日曆天內竣工(詳契約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具有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投標資格之廠商可單獨投標。(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資格封應附具之文件):(詳投標須知)
1、1.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1.2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3、納稅證明影本。
4、信用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有效期限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7、廠商切結書1。
8、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含查詢押標金資料同意書)。
9、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二、價格封:(價格封應附具之文件)
投標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
三、服務建議書:(一式15份)
四、本採購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辦理審查,價格不納入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訂合格分數75分之廠商,始得參加價格標之開標。
五、審查項目及權重如下:
(1) 對本案工址既有建物背景資料之認知、現場實況之瞭解情形及全區既有設施系統如電力、消防、燈光之界面瞭解與管理:10%
(2) 依本案特性撰擬重要項目施工計畫、品質管理計畫(包括工程進度安排、工程界面協調整合、品質管控作為及使用許可申請經驗。):15%
(3)關鍵工項之修復對策(包括地坪、壁體、大木作、屋面及機水電設施等項之各項保存、修復、仿作及管線佈置安裝等工作之執行、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施工中重大文物或遺址之發現所為之對策):20%
(4)廠商實績(含歷史建築、古蹟修復與再利用等類似工程實績、如期履約能力等):20%
(5) 機電、消防、燈光設備之施工規劃及經驗:15%
(6)主要工作人員經驗及能力(含工地負責人、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之古蹟歷史建築修復經驗及實績、鼓勵人員在職進修培訓、重要分包廠商經驗及能力)及勞雇關係或過去職安紀錄、工程施工小組查核結果等情形:10%
(7)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5%
(8)簡報及答詢:5%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