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2042 已決標公告

「國定古蹟嚴家淦故居策展規劃研究」委託專業服務案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決標日:114/01/0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中國文化大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026,000
原始預算
$ 4,150,000
底價金額
$ 4,026,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機關代碼 A.25.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盧巧倫
聯絡電話 (04)22177777#7665
機關代碼 A.25.1
單位名稱 古蹟聚落組
機關地址 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聯絡人 盧巧倫
聯絡電話 (04)22177777#7665
傳真號碼 (04)22293039
電子郵件信箱 ch0417@boch.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1/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1/15 17:00
開標時間 114/01/16 10:00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開標室(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365日曆天內完成本案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機關審查期間不納入履約期限計算)。各期工作項目履約期限,詳需求說明書。(詳契約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文化部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學術及文化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及公司行號等(詳投標須知)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最新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格式如附,加蓋大小章)。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廠商名稱、日期、加蓋廠商(學校則蓋關防)及負責人印章。 4、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公開評選須知) 1.專業及執行能力:65% 2.預算編列之合理性:20% 3.簡報與詢答:10% 4.企業社會責任:5%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25.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盧巧倫
聯絡電話
(04)22177777#7665
機關代碼
A.25.1
單位名稱
古蹟聚落組
機關地址
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聯絡人
盧巧倫
聯絡電話
(04)22177777#7665
傳真號碼
(04)22293039
電子郵件信箱
ch0417@boch.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1/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1/15 17:00
開標時間
114/01/16 10:00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開標室(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365日曆天內完成本案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機關審查期間不納入履約期限計算)。各期工作項目履約期限,詳需求說明書。(詳契約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文化部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學術及文化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及公司行號等(詳投標須知)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最新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格式如附,加蓋大小章)。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廠商名稱、日期、加蓋廠商(學校則蓋關防)及負責人印章。 4、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公開評選須知) 1.專業及執行能力:65% 2.預算編列之合理性:20% 3.簡報與詢答:10% 4.企業社會責任:5%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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