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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評鑑通過者,機關得與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事宜。擴充期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擴充金額:新臺幣205萬元;擴充項目: 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消防相關設備維護工作採購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育成中心1樓秘書室會議室(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詳契約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設立或登記之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行業別代碼E603040】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行業別代碼IF01010】之廠商。(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併附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相關證明)。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另依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5、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需求說明及公開評選作業說明)
1. 整體規劃工作完整性及執行能力:35%
2. 廠商簡介、實績、專案管理及過去履約能力:35%
3. 經費合理性分析:20%
4. 簡報:10%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