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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開標室(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發文通知日次日起450日曆天內完成本案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機關審查期間不納入履約期限計算)。(詳契約書)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藝文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能提供本項勞務採購標的且具履約能力之合法廠商,投標廠商至少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學術及文化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建築師事務所、相關執業技師事務所及公司行號等。(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服務建議書一式15份。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特定資格及證明文件:
(一) 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國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2. 具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二) 應附具之資格文件:
1. 如主持人為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 負責人建築師、技師證書。
(2) 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
(3) 建築師、技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4) 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5) 投標廠商及計畫執行主持人之合作意向書。
2. 如主持人為具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 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明。
(2) 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3) 投標廠商及計畫執行主持人之合作意向書。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公開評選須知)
1.專業及執行能力:65%
2.預算編列之合理性:20%
3.簡報與詢答:10%
4.企業社會責任(CSR) :5%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