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0145@boch.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金額:以200萬元為上限。
(2)後續擴充內容:依113-114年實際工作成效辦理擴充,延續113-114年內容,範圍擴充為115年檔案案件及案卷編目,以及105年檔案案件及案卷重新編案、編目(工作項目依原需求說明書內容為原則)。
(3)經審查通過得與原得標廠商續採購至116年3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育成中心1樓秘書室會議室(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5年3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詳契約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之法人、團體、公司,具有與履約標的相當經驗或實績或具履約標的執行能力。(詳投標須知)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勾填各聲明事項後加蓋公司、機構章(學校則蓋關防)及其負責人章。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投標廠商評選作業說明)
1. 廠商介紹:30%
2. 專案執行規劃:40%
3. 經費編列:20%
4. CSR(企業社會責任):5%
5. 簡報與答詢:5%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