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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353@boch.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育成中心1樓秘書室會議室(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履約期限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且無履約待辦事項。(詳契約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之開業建築師。(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開業證書影本、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建築師證書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納稅證明。
4、投標廠商切結書1。
5、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6、〈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者。應附具之資格文件: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從事古蹟修復工程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工作報告書等足以證明實績之資料)。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公開評選作業說明)
1.計畫整體構想、計畫完整性及可行性(含計畫架構、內容、預期成果之工作項目):20%
2.工作團隊及廠商於服務項目之專業性、執行經驗與能力(執行本案需求說明之專業能力):35%
3.經費預算編列合理性:20%
4. 工作流程、執行方法與進度規劃:10%
5. 現場簡報內容與答詢:15%
四、本案採固定服務費用辦理。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