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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驗收完成後6個月
擴充範圍: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不包含停工期間),因故展延工期30天(含)以上,須增加配合辦理事項。
擴充金額:新臺幣55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育成中心1樓秘書室會議室(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履約期限
工程驗收合格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出期末工作報告書送機關審查。期末階段報告書審查通過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出成果報告書 (機關審查期間不納入履約期限計算)。(詳契約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登記開業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個人或聯合執業建築師事務所、學術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營利事業公司或工商業行號。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5.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1)、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i)負責人建築師、技師證書。
(ii)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
(iii)建築師、技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2)、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明。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公開評選作業說明)
1.計畫整體構想、計畫完整性及可行性(含計畫架構、內容、預期成果之工作項目):30%
2.工作團隊及廠商於服務項目之專業性、執行經驗與能力(執行本案需求說明之專業能力):25%
3.經費預算編列合理性:20%
4. 工作流程、執行方法與進度規劃:10%
5. 現場簡報內容與答詢:15%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