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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197@boc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會議室(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60日曆天內完成,機關審查期間不納入履約期限計算(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本案國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符合下列(1.~2.)規定之一:
1、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1)負責人建築師、技師證書。
(2)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
(3)建築師、技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2、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明。(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納稅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5、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本案國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
(二)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公開評選作業說明)
1. 服務建議書整體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30%
2. 組織人力配置及職責,主持人和主要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能力:20%
3. 服務費用編列之合理性:20%
4. 過去履約績效(曾參與文化資產相關調查成果資料,或其他足以輔助說明執行受託工作之資料):15%
5 .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近1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於投標文件載明後續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 (不含加班費)至少新臺幣3萬元以上、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5%
6. 簡報及答詢:10%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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