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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會議室(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210日曆天(機關審查期間不計入)(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
2.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四年以上者。(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四年以上者。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建築師證書、有效期內之開業證書及有效期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等影本。
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四年以上者。
2、投標廠商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廠商名稱、日期、加蓋廠商(學校則蓋關防)及負責人印章。
3、納稅證明:請檢附所得稅法規定繳稅之證明,依其他稅法規定繳稅之證明不得作為廠商納稅之證明。
4、電子領標證明。
5、服務建議書(含經費分析表、工作同意書)一式10份。
6、切結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7、著作財產權授權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公開評選作業說明)
1. 服務建議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本案瞭解程度與工作進度規劃:30%
2. 計畫主持人及工作團隊類似之規劃經驗與能力:25%
3. 主持人及共同研究著作及實績成果、學養等:15%
4. 報價合理性:20%
5. 服務建議書簡報及答詢:10%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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