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0258@boch.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會議室(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900日曆天(審查期間不計入)(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學術及文化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及公司行號等。(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廠商名稱、日期、加蓋廠商(學校則蓋關防)及負責人印章。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服務建議書一式15份。
5、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應優先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是以,投標廠商需僱用下列資格人員(三選一),並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另除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或其具專業技術人員或傳統匠師資格者外,需檢附僱用證明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
1、計畫主持人資格:曾擔任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彩繪修復計畫主持人或總修復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彩繪修復,累積經驗達一件以上者。
3、傳統匠師資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
(1)依本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公開評選作業說明)
1. 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本案瞭解度:30%
2. 經費需求及價格合理性:20%
3. 主持人及工作團隊學經歷及經驗:20%
4. 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履約能力:20%
5. 簡報及答詢:10%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