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1271 已決標公告

「國定古蹟恆春古城補充調查研究及修復再利用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決標日:111/02/0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玉守文化設計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750,000
原始預算
$ 6,800,000
底價金額
$ 6,75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機關代碼 A.25.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陳昱如
聯絡電話 (04)22177777#7673
機關代碼 A.25.1
單位名稱 古蹟聚落組
機關地址 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聯絡人 陳昱如
聯絡電話 (04)22177777#7673
傳真號碼 (04)22292017
電子郵件信箱 ch0026@boch.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02/07
原公告日 111/01/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2/14 17:00
開標時間 111/02/15 10:00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會議室(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80日曆天(審查期間不計入)(詳契約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8條規定,本案國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符合下列(1.~2.)規定之一: 1、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1)負責人建築師、技師證書。 (2)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 (3)建築師、技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4)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2、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1)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明。 (2)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廠商名稱、日期、加蓋廠商(學校則蓋關防)及負責人印章。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5、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8條規定,本案國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1、負責人建築師、技師證書。 2、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 3、建築師、技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4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1、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明。 2、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將於下列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1.評選會議時間:111年2月16日下午3時30分 2.選會議地點: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育成中心2樓研討室。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公開評選作業說明) 1. 服務建議書整體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30% 2. 組織人力配置及職責,主持人和主要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能力:20% 3. 服務費用編列之合理性:20% 4. 過去履約績效(曾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相關案件之成果資料,或其他足以輔助說明執行受託工作之資料):20% 5. 現場簡報內容與答詢:10%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一、本局於111年1月28日修正投標須知、公開評選作業說明,並抽換招標公告文件:1.外標封、2.投標須知、3.公開評選作業說明,其餘文件均未變動。 二、截標時間更正為:111年2月14日下午5時整,開標時間更正為:111年2月15日上午10時整。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2/14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25.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陳昱如
聯絡電話
(04)22177777#7673
機關代碼
A.25.1
單位名稱
古蹟聚落組
機關地址
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聯絡人
陳昱如
聯絡電話
(04)22177777#7673
傳真號碼
(04)22292017
電子郵件信箱
ch0026@boch.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02/07
原公告日
111/01/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2/14 17:00
開標時間
111/02/15 10:00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會議室(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80日曆天(審查期間不計入)(詳契約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8條規定,本案國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符合下列(1.~2.)規定之一: 1、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1)負責人建築師、技師證書。 (2)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 (3)建築師、技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4)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2、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1)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明。 (2)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廠商名稱、日期、加蓋廠商(學校則蓋關防)及負責人印章。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5、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8條規定,本案國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1、負責人建築師、技師證書。 2、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 3、建築師、技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4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1、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明。 2、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將於下列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1.評選會議時間:111年2月16日下午3時30分 2.選會議地點: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育成中心2樓研討室。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公開評選作業說明) 1. 服務建議書整體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30% 2. 組織人力配置及職責,主持人和主要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能力:20% 3. 服務費用編列之合理性:20% 4. 過去履約績效(曾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相關案件之成果資料,或其他足以輔助說明執行受託工作之資料):20% 5. 現場簡報內容與答詢:10%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一、本局於111年1月28日修正投標須知、公開評選作業說明,並抽換招標公告文件:1.外標封、2.投標須知、3.公開評選作業說明,其餘文件均未變動。 二、截標時間更正為:111年2月14日下午5時整,開標時間更正為:111年2月15日上午10時整。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2/1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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