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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202@boc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會議室(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之開業建築師。(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4、66點)
1、開業證書影本、建築師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建築師證書。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非中華民國廠商應附當地國依法設立登記,相當於我國之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投標文件之項目與條件與本國廠商完成相同,其文件並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4、非中華民國廠商另需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登記文件(須提中文本)。
5、非中華民國廠商提出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並以其所具之相當資格代替(須提中文本)。
6、投標廠商聲明書:請逐項填寫並標示廠商名稱、日期、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7、投標廠商切結書1 (含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8、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9、特殊資格證明文件: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案採序位法,符合資格者本局另行通知評選時間、地點,進行評選。
三、評選項目及標準:(詳公開評選須知)
1. 服務建議書整體內容之完整性與監造計畫:30%
2. 執行計畫(含請領使用許可)之整體構想、工作流程及執行方法:20%
3. 工程經費估算及服務費用編列之合理性:20%
4.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經驗、公司信譽與實績、履約能力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及簡歷、專長、所持證照及工作服務證明):15%
5. 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5%
6. 簡報及答詢:10%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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