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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金額: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
(2)擴充項目:本案採購項目後續維修(含延伸保固)及相關零配件供應、更換(如雷射感測器、攝錄影模組、運算模組、即時展示模組、載具套件、操作及行動輔具、空間定位模組等)、耗材(如電池、通信線路、定位覘標等)、功能擴充(如軟硬體改版升級、資料處理軟體、非破壞檢測套件等)等。
(3)擴充期限: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會議室(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廠商資格摘要
能提供本採購標的之合法廠商。(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向票據交換機構申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格式如附,加蓋大小章)。
5、投標標單及投標標價清單。
6、其他:押標金票據、查詢押標金資料同意書。
7、原廠公開型錄或佐證資料:檢附儀器規格如需求說明部分,依規格所列項次及內容,以色筆編號並畫線清楚標註,未標記畫線者視為不合格標。型錄如有部分規格未標示,應提供其他技術文件或原廠出具補充說明以資證明(外文者需附中文摘要),所投規格經審查結果不合格時,其所投標單無效。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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