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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0,915,915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綠建築1樓會議室(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收發文處(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為:甲等綜合營造業。(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1.甲等綜合營造業:
(1)營造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1-1)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1-2)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3)納稅證明影本
(4)信用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有效期限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7)廠商切結書1
(8)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含查詢押標金資料同意書)
(9)工地負責人、匠師(泥作、木作及屋面瓦作)資格文件
(10)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查詢押標金資料同意書
(11)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2.價格封:(價格封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標單
(2)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含電子檔)。
(3)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二、本案採異質採購最低標審查,資格審查符合者,本局另行
通知異質採購審查會時間、地點。
三、審查項目及權重:(詳異質採購最低標審查須知)
1.廠商實績:20%
2.依本案特性撰擬重要項目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20%
3.古蹟施工過程因應措施:15%
4.綜合表現:20%
5.主要工作人員經驗及能力:15%
6.簡報及答詢:10%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網址: 政府電子採購網(htt
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號、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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