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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承保期間若增購儀器設備,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預算金額20萬元內,向承保公司依原合約保險費率辦理後續增加投保金額。如承保期間履約情形良好,得經雙方同意依原契約費率及承保條件,以契約變更協議書方式,經議價程序續約1年,預算以252萬元為限。若為第2年續約保單,保險期間增購儀器設備,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預算金額20萬元內,向承保公司依原合約保險費率辦理後續增加投保金額(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4樓招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1樓秘書處文書檔案科
履約期限
承保公司應於決標日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送保險單及保險證各1式4份(保險期間自115年7月7日中午12時至116年7月7日中午12時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業者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領標方式:請以網路電子領標方式領取,網址如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址: http://web.pcc.gov.tw/
(一)本採購於承保期間若有增購儀器設備,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預算保險費金額20萬元以內,逕向承保公司依原合約所定之保險費率辦理後續增加投保金額。
(二)機關如認得標承保公司於承保期間履約情形良好,得經雙方同意,依原契約費率及承保條件,以契約變更協議書方式辦理,經議價程序續約1年(保險期間自116年7月7日中午12時至117年7月7日中午12時止),本保險契約之續保保費以新臺幣252萬元為限。
(三)承前款第2年續約保單之保險期間,若有增購儀器設備,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預算保險費金額20萬元以內,逕向承保公司依原合約所定之保險費率辦理後續增加投保金額。
更正公告:更正招標文件「環境部115年度保險規格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環境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電話:02-23710261、傳真:02-23116071)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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