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1527066 已決標公告

115年度「國小學童含氟漱口水防齲計畫」

衛生福利部 決標日:114/11/1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0,500,000
原始預算
$ 32,000,000
底價金額
$ 30,5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
機關代碼 A.2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馬小姐
聯絡電話 (02)85906565
機關代碼 A.21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聯絡人 馬小姐
聯絡電話 (02)85906565
傳真號碼 (02)85906050
電子郵件信箱 seal2533@mohw.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2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6,400萬元整(116年3,200萬元整及117年3,20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第2年及第3年計畫應視前1年執行進度及成果摘要及本部當年實際預算編列情形,且得標廠商無重大違約事項,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9 09:00
開標時間 114/12/09 11: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倘決標日晚於115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行號、機構、醫療院所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1.凡逾時送達或未載名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2.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3.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三、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部口腔司王小姐【電話:02-85907871】 四、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2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6,400萬元整(116年3,200萬元整及117年3,20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第2年及第3年計畫應視前1年執行進度及成果摘要及本部當年實際預算編列情形,且得標廠商無重大違約事項,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 (2)得標廠商應於115年10月5日及116年10月5日前提交「成果摘要報告」及「次年度計畫申請內容」(一式10份),經本部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後續作業。 (3)本部得視計畫當年度執行情形及成果,保留調整次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內容及經費之權利。 (4)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推廣全國國民小學實施含氟漱口水防齲。 *含氟漱口水品質規範:依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引規範系列生物藥品檢驗基準檢驗,每5,000瓶送檢5瓶,送檢合格後方可出貨。 *含氟漱口水防齲學校執行情形監測、問卷調查及校園巡迴訪查:監測及問卷調查學校包括北、中、南、東(含偏遠及離島)等地區,占全國國小學校總數十分之一。 *辦理口腔保健牙醫師培訓至少6場次培訓250人、校護與教師之衛教研習營至少4場次培訓400人及幼兒照顧者衛教至少4場次200人次。 *辦理國小學童潔牙觀摩:至少於不同縣市辦理10場次及全國潔牙觀摩1場次。 *辦理國小學童口腔健康微電影拍攝競賽:至少於北中南東區各辦理1場次及全國觀摩1場次。 *製作推廣單張、貼紙及海報。 *辦理口腔健康週活動。 *辦理專家學者研討會及口腔保健推廣活動 *設置氟化物防齲諮詢專線。 *兒童牙齒塗氟服務品質監測。 *試辦國中使用含氟漱口水防齲。 *試辦幼兒園督導式潔牙。 *其餘與採購標的有關事項。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
機關代碼 A.2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馬小姐
聯絡電話
(02)85906565
機關代碼
A.21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聯絡人
馬小姐
聯絡電話
(02)85906565
傳真號碼
(02)85906050
電子郵件信箱
seal2533@mohw.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2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6,400萬元整(116年3,200萬元整及117年3,20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第2年及第3年計畫應視前1年執行進度及成果摘要及本部當年實際預算編列情形,且得標廠商無重大違約事項,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9 09:00
開標時間
114/12/09 11: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倘決標日晚於115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行號、機構、醫療院所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1.凡逾時送達或未載名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2.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3.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三、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部口腔司王小姐【電話:02-85907871】 四、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2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6,400萬元整(116年3,200萬元整及117年3,20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第2年及第3年計畫應視前1年執行進度及成果摘要及本部當年實際預算編列情形,且得標廠商無重大違約事項,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免召開議價會議。 (2)得標廠商應於115年10月5日及116年10月5日前提交「成果摘要報告」及「次年度計畫申請內容」(一式10份),經本部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後續作業。 (3)本部得視計畫當年度執行情形及成果,保留調整次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內容及經費之權利。 (4)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推廣全國國民小學實施含氟漱口水防齲。 *含氟漱口水品質規範:依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引規範系列生物藥品檢驗基準檢驗,每5,000瓶送檢5瓶,送檢合格後方可出貨。 *含氟漱口水防齲學校執行情形監測、問卷調查及校園巡迴訪查:監測及問卷調查學校包括北、中、南、東(含偏遠及離島)等地區,占全國國小學校總數十分之一。 *辦理口腔保健牙醫師培訓至少6場次培訓250人、校護與教師之衛教研習營至少4場次培訓400人及幼兒照顧者衛教至少4場次200人次。 *辦理國小學童潔牙觀摩:至少於不同縣市辦理10場次及全國潔牙觀摩1場次。 *辦理國小學童口腔健康微電影拍攝競賽:至少於北中南東區各辦理1場次及全國觀摩1場次。 *製作推廣單張、貼紙及海報。 *辦理口腔健康週活動。 *辦理專家學者研討會及口腔保健推廣活動 *設置氟化物防齲諮詢專線。 *兒童牙齒塗氟服務品質監測。 *試辦國中使用含氟漱口水防齲。 *試辦幼兒園督導式潔牙。 *其餘與採購標的有關事項。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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