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電子郵件信箱
se0228@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200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除需求說明書「貳之一之(一)之1之(1)召開第一次共識會議」外,其餘同115年採購案之工作內容、其他與本採購案有關事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行號、機構、醫療院所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部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營業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設立(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下列單位請出具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
1.公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二、本採購案規格聯絡人本部心理健康司沈小姐 電話:(02)85907475
三、投標廠商應於外標封詳填載明本標案之「案名」「案號」、「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料以利審查,投標封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上述各項,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四、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五、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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