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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3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5,470萬元整(115年1,791萬元、116年1,827萬元、117年1,852萬元),惟各年度預算視立法院審議通過結果辦理,倘年度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不辦理後續擴充增購;若經費遭刪減,則以經法定程序審查通過之預算金額為準,該金額須俟本部調整後另行通知。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詳如附加說明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採購科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倘決標日晚於114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資科中心之研究分中心所在學校或研究機構。
附加說明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3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5,470萬元整(115年1,791萬元、116年1,827萬元、117年1,852萬元),惟各年度預算視立法院審議通過結果辦理,倘年度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不辦理後續擴充增購;若經費遭刪減,則以經法定程序審查通過之預算金額為準,該金額須俟本部調整後另行通知。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 持續配合本部需求,辦理健康大數據主題式資料庫更新及健康大數據專區營運事宜。
(2) 建立退出權對健康大數據專區研究個案影響評估。
(3) 改進健保資料庫釋憲案修法後相關措施。
(4) 完成研究成果調查結果分析,持續改進健保資料庫釋憲案修法後相關措施。
(5) 持續辦理研究分中心內部稽核作業及ISO 27001國際資訊安全認證。
(6) 持續辦理資科中心研究成果蒐集、彙整、系統化分類、應用統計,依據資料使用情形分析研究成果效益,並辦理研究成果登錄系統網站相關事宜。
(7) 持續辦理研究分中心申請應用與統計結果攜出規則之線上數位教學課程,以及2種以上統計軟體應用之實體推廣課程。
(8) 持續辦理研究分中心服務諮詢、遠端桌面系統連線及監視系統異常等問題回報。
(9) 持續配合本部需求,提出研究分中心各項服務品質提升、服務量能評估及管理制度優化方案,並辦理各研究分中心1名專任人員之招聘、訓練、稽核管理及職能強化事宜。
(10) 持續辦理事涉研究分中心之交辦事宜。
三、其他:
1.本案規格聯絡人:本部統計處林先生【聯絡電話:02-85906847】
2.凡逾時送達或未載名採購案名、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3.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4.投標時免附本案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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