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eeshin@mohw.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 1 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903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14年規劃重點如下:詳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倘決標日晚於113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
■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醫療院所
其他:附加說明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 1 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903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14年規劃重點如下:
依據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新南向國家分為東協、南亞及紐澳,共有18個國家,分別為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汶萊、越南、緬甸、柬埔寨、寮國、孟加拉、不丹、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國家,辦理相關培訓及合作交流,其工作項目如下:
1.邀集產官學界專業人士組成至少5人之新南向工作專家小組(名單需於決標日起31日曆天內提報本部同意),至少就計畫執行重點召集2次以上實體或視訊會議。
2.整合我國醫療、學術資源,建立與南向國家之交流平台及合作,以延續及深化既有合作關係,設計規劃及提供專業、國際與多樣化特色交流及培訓課程(參與人數至少35%以未曾參加本部新南向精神醫療相關計畫之培訓課程為原則)。
3.配合衛生福利部之相關政策及計畫,至少與3家台灣精神醫療機構合作進行培訓,共同開辦培訓課程,強化課程專業、國際與多樣化特色。
4.宣傳及推廣臺灣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人員訓練中心(含出國案)。
5.以函文、公告等方式推廣及宣導「醫衛南向心連結」網站,但不涉及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宣導。
6.本計畫之國外學員培訓案、境外教學訓練及評值、簽署合作備忘錄、其他事涉本計畫契約變更及經費變更之案件,應事先提報規劃書或計畫書經本部同意後方可執行。
7.配合本部推動新南向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合作交流政策,辦理1場新南向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合作計畫國際研討會、成果分享或工作坊。
8.配合本部之需求,派遣計畫人員1名定期駐部,辦理本計畫相關事務之協調工作。
9.有關本計畫執行重點內容第2項至第6項涉及本國或外國人士入出國部分,如因法定傳染病、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而無法執行該工作項目,可函報本部同意改以線上或其他替代模式進行。
10.每3個月繳交前開工作項目之進度報告(含完訓學員名單)。
11.配合本部臨時性之需要,提報相關資料及分析。
12.配合新南向及本部政策,持續強化「醫衛南向心連結」網站資訊互動及更新網站資訊內容,並確保資料正確,內容應包含多種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醫衛專業課程及建立國際合作研究網絡(含精神衛生及社區精神復健服務品質指標與合作研究資料庫)。
13.持續維護「醫衛南向心連結」網站(含系統)運作。
14.本案「醫衛南向心連結」網站(含系統)其維運及改版等得優先委託具資訊專業背景或相關執行經驗之團隊辦理。
三、112年12月6日更正投標須知第68點。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