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1208277 已決標公告

112年度「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保養」採購案

衛生福利部 決標日:112/03/0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唯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90,000
原始預算
$ 510,650
底價金額
$ 49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
機關代碼 A.2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陳怡心
聯絡電話 (02)85906562
機關代碼 A.21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聯絡人 陳怡心
聯絡電話 (02)85906562
傳真號碼 (02)85906050
電子郵件信箱 seeshin@mohw.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自113年1月1日起至 113年12月31日止)。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55萬3,050元整。 其餘詳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3/09
原公告日 112/03/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3/14 09:00
開標時間 112/03/14 11:15
開標地點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如決標日在112年4月1日後,則自決標日起)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自113年1月1日起至 113年12月31日止)。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55萬3,050元整。 (1)委託服務費用:本案設備維護保養,至少每月定期維護保養服務1次,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計12次;消防安全設備年度檢修申報(含簽證)1次,上述共計19萬600元。 (2)核實支付費用: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計36萬2,450元。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之履約情形良好,且無重大違約情事發生,機關得以原契約維護保養費用及核實費用支付條件,與該廠商辦理後續擴充1年,另機關保留於核實支付費用上限內,調整核實支付施作項目內容之權利。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3/14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
機關代碼 A.21
聯絡人
陳怡心
聯絡電話
(02)85906562
機關代碼
A.21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聯絡人
陳怡心
聯絡電話
(02)85906562
傳真號碼
(02)85906050
電子郵件信箱
seeshin@mohw.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自113年1月1日起至 113年12月31日止)。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55萬3,050元整。 其餘詳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3/09
原公告日
112/03/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3/14 09:00
開標時間
112/03/14 11:15
開標地點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樓205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如決標日在112年4月1日後,則自決標日起)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1年(自113年1月1日起至 113年12月31日止)。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55萬3,050元整。 (1)委託服務費用:本案設備維護保養,至少每月定期維護保養服務1次,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計12次;消防安全設備年度檢修申報(含簽證)1次,上述共計19萬600元。 (2)核實支付費用: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計36萬2,450元。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之履約情形良好,且無重大違約情事發生,機關得以原契約維護保養費用及核實費用支付條件,與該廠商辦理後續擴充1年,另機關保留於核實支付費用上限內,調整核實支付施作項目內容之權利。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3/1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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